10月2日(週五) 下午15:30 徐州路中選會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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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公道 !! 中選會應依法遞補落選頭趙天麟為高雄市議員

相關文章:截自自由時報

中選會亂法整趙天麟

◎ 李坤城

因為賄選,所以國民黨苗栗的李乙廷、雲林的張碩文,都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所以人民有改選立委的機會,因為雙重國籍案,國民黨李慶安、黃紹庭都因違反修正 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之規定,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而被中選會撤銷 當選資格。因為立委是單一選區,所以補選。但是黃紹庭案,中選會卻沒有按照修正前的選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缺額遞補原則,應由最高票落選人趙天麟 遞補當選,形成同一法條卻有不同的解釋情況,認定當選無效適用舊法,不用遞補卻適用新法,讓人懷疑是否有政治外力介入中選會。

就高雄市民來說,黃紹庭因雙重國籍被撤銷資格,所遺留下來的空缺,應該要由落選頭遞補,否則該選區的議員席次少了一席,等於是剝奪該區人民有代議士參政的權利,變成黃紹庭當選無效,選民受到懲罰。

(作者為綠色和平電台主持人)

法律事件變政治事件

◎ 黃帝穎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因雙重國籍問題,經中選會九月二十五日決議撤銷當選資格,而當年於同選區以第一高票落選的趙天麟,正好是現任的民進黨中央黨部文宣部主任,這讓應否遞補問題,從法律事件演變為政治事件。

從法律來看,本屆高雄市議員選舉時,適用的是舊選罷法,其中第六十七條之一明文規定公職因雙重國籍,視為當選無效,而依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選無效之直 轄市議員,依得票數之順序遞補。換言之,黃紹庭因雙重國籍而當選無效,即應由當年最高票落選的趙天麟遞補,而黃紹庭雙重國籍問題如同李慶安一樣,是自始當 然無效,效力溯及初任公職之時,並無新法適用餘地。

但國民黨政府未清楚交代法律適用問題,只簡單地說「選罷法已修正」,就斷然否定了趙天麟遞補高雄市議員之權利,法律上不僅有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嫌,政治上更表現出民意支持度低迷的國民黨,已開始畏懼民進黨新生代的崛起。(作者為律師、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相關文章:截自中央社

黃紹庭註銷當選 律師籲依法遞補趙天麟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5日電)高雄市議員黃紹庭遭註銷當選資格,同選區競選得票僅次於黃紹庭的趙天麟,委任律師楊芳婉今晚發表聲明表示,中選會應依修正前的選罷法規定,由趙天麟遞補高雄市議員的缺額。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表示,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就職前未依規定辦理放棄美國籍,違反選罷法規定,決議撤銷黃紹庭第七屆高雄市議員當選人名單公告,並註銷其當選證書。遺缺遞補與否引發爭議。

律師楊芳婉晚間發表聲明表示,黃紹庭已遭撤職,依法應立即遞補。

聲明指出,依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第67條明示缺額遞補的規定,同法第67條之1明定,具外國國籍未在就職前放棄者,視同當選無效,缺額依修正前選罷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的缺額遞補原則,應由最高票落選人遞補當選。

聲明表示,選舉罷免法雖於民國96年11月7日全文修訂,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現行選罷法規定僅適用於96年11月修訂後的公職人員選舉,而黃紹庭所 參選的第七屆高雄市議員選舉是在民國95年12月9日舉行,應適用修正前的選罷法規定,應由最高票落選人遞補,從既得權理論,即由趙天麟依舊法取得遞補權。

聲明中以中選會審理李慶安雙重國籍案為例表示,第七屆高雄市議員選舉應適用修正前選罷法第67條之1規定,因此黃紹庭經註銷當選證書後,中選會自無理由處理李慶安案與黃紹庭案,引用法條部分有差別或切割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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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Blog, Portfolio, 活動公告 at 十月 1st, 2009. Trackback URI: track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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