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台灣部落格協會第二屆理監事名單   


潘建志醫師 (BillyPan)

林致平醫師 (Melsm)

蔡丁貴教授   

簡余晏議員   

李東昇   

陳義丕   

研究生   

陳育賢 (Jessie)   

朱政麒   

陳俊光醫師 (老皮蛋)   

顏聖冠議員   

楊蕙如 (卡神)   

蔡易餘律師   

Antonia Wang   

李卓俊   

林世煜   

Kitty   

黑膜   

阿順師   

張學逸教授   

帶子郎   

黃嫈珺議員   

黑傑克 (芒果日報社長)

林柏男律師  

台灣部格協會緣起:

目前的台灣已然成為世界資訊科技生產大國。網際網路應用普及部落格寫作蔚為風潮,熟悉數位工具的年輕世代紛紛投入,以身為部落客為榮。在台灣,每天都有數萬篇部落格文章產出,個人寫作結合多媒體的優勢,已成為新時代的閱讀潮流。 不光是個人創作,部落格世界甚至具有了市場規模,形成一種新的公共關係和行銷方式。在這個時代,各個領域的部落格作者,也就是部落客,有必要結合起來,相互 支援,建立倫理和秩序,確保和提昇部落客的權利和地位。我們也需要一個代表性的組織,將我們的創作經驗傳遞給下一代,希望新的生產工具,能激發出他們的創 意和潛能,讓台灣有更美好的未來。 『台灣部落格會』(Taiwan Bloggers Association,簡稱TBA), 是由多位形象鮮明的台灣知名部落客,及分佈各地、長期運用網路與部落格的傳播力,推廣台灣主體論述不遺餘力的各類部落客們所共同 組合而成的政府立案非營利組織,宗旨以公益和共榮為協會的核心價值,努力推動時下熱門的Web2.0相關議題及研究發展,另外針對數位刊物及部落格文化, 和各式先進的部落格型態的發展持續觀察及規劃。 TBA台灣部落格協會希冀藉由各種活動的拓展,與台灣其他團體間的緊密合作,將理念傳達至台灣各個角落。我們的宗旨很簡單:『推廣部落格閱讀寫作,維護言論自由,確保台灣主體性。』我們不預設政治立場,也沒有偏好那一類寫作方向。對我們而言最重要的,是台灣這土地和人民的未來。我們希望能帶給台灣人的精神文化,一座繁花盛開的森林。 工具就在你的手裡,你可以改變世界。歡迎走進這片森林,台灣部落格協會,誠摯地希望你來參與。

Taiwan Bloggers Association

台灣部落格協會理事長

潘建志 台北醫學大學萬芳醫學中心精神科主治醫師 知名部落客BillyPan

台灣部落格協會法律顧問

詹順貴 律師 台灣部落格協會正式會員如有法律問題可來電諮詢。

律師簡介 詹順貴律師於一九九二年律師高考及格,因執業律師前任職於銀行界多年,故專攻於金融法相關的研究,但他的性格深富人權色彩,因此工作之餘,長期關注台灣環保問題,參與諸如「濱南工業區」、「關西精密機械工業園區」、「國家公園採礦權之展延」等環保反對運動、公聽會,並投身「環境基本法」、「環境損害賠償法」、「海岸法」等法案及草案之參與研擬、提供意見或參加公聽會發表意見。因為這些公益活動的經驗,讓他面對棘手案件時,更有能力為客戶作危機處理與法律風險評估。數年前,某投資團隊屬意某家LED系統整合之上櫃公司,即委由他開始收集該公司所有已公開資料,俾翌年董監事會改選時介入。嗣與該公司董事會簽訂協議,展開法律風險檢查(另由財務專家為財務檢查)於確認並控制風險後,即由投資團隊出面先與債權銀行團溝通,並以股票蒐購方式正式併購入主該公司,在該公司七席董事中,僅禮讓一席董事給原公司董事長,其餘董監事席位均由該投資團隊囊括。於股東會後,隨即正式展開與債權行團間之協商,並規劃增、減資案,以改善財務狀況。經半年努力,透過資產信託方式與十九家債權銀行達成減息、分期清償借款協議,並順利完成減、增資計劃。除上述案例外,他不斷致力於企業併購、企業經營、公司重整與破產等領域,協助企業轉型調整再出發。他的專業是客戶權益的最大保障。

本會章程

台灣部落格協會 章程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部落格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部落格閱讀寫作,保護網路言論自由及智慧財產,豐富台灣主體性論述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鼓勵部落格創作及網路使用規範概念。 二、舉辦部落格,多媒體創作方式之推廣課程及相關創作競賽。 三、推動智慧財產權之概念、與提供相關的法令諮詢與協助。 四、倡議網路言論自由概念與建立規範、與提供相關的法令諮詢與協助。 五、協助社區推動、策辦成年人對網路運用暨部落格創作之活動。 六、以實體型式,推廣本會宗旨之文宣活動,並製作發行本會成員作品之出版品。 七、推動台灣部落格創作者與國際交流,提高台灣部落格與網路應用水準為長期目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並擁有個人部落格者,經至少一名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學生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目前為在校學生者、並擁有個人部落格者,經至少一名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個人及團體會員,「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

閱讀頁數 »

Comments Closed